一、申請資格
設籍本市之未滿2歲兒童,且請領當時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一) |
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 |
(二) |
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
(三) |
未接受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指未送托與政府簽訂合作契約之居家托育人員、托嬰中心)。 |
※兒童於111年出生並申請追溯該年度補助者,仍應符合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最近一年之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之規定。 |
二、補助金額
(一) |
第1名子女:每月補助5,000元。 |
(二) |
第2名子女:每月補助6,000元。 |
(三) |
第3名(含)以上子女:每月補助7,000元。 |
三、應備申請文件
(一) |
申請人(監護人)雙方之身分證明文件(無台灣國籍之外籍配偶需檢附居留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如護照)、印章。 |
(二) |
兒童之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具詳細記事)。 |
(三) |
郵局存簿封面影本(使用申請人或受補助兒童以外人員之郵局帳戶,需簽具切結同意書)。 |
(四) |
第2名、第3名(含)以上子女之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具詳細記事,未提供者以資訊系統查調之戶政資料為準)。 |
四、申辦單位
兒童戶籍地區公所
五、注意事項
(一) |
本津貼追溯自受理申請「當年度」符合資格之月份發給。如兒童「出生後60日內」完成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並申請者,得追溯自出生月份發給。 |
(二) |
第2、3名以上子女,係指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且依出生年月日排序計算之第2名、第3名(含)以上子女。 |
(三) |
同時養育2名以上未滿2歲兒童之家庭,可分別請領本津貼。 |
(四) |
若有重複領取或以虛偽證明、不當行為取得補助者,本局將撤銷或廢止補助資格並追回補助款,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
(五)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兒童經「出養或認領」、申請人「結婚、離婚或子女扶養義務重新約定等親屬關係變動」、兒童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及兒童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等,申請人應「主動」於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向原核定機關申報,或經原核定機關知悉者,將撤銷或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廢止原處分,並追繳已撥付之津貼(或優先由政府相關補助追繳扣抵);俟「廢止補助之原因消失」,仍需「重新」向兒童戶籍地區公所「提出申請」始可續領本津貼。 |
六、檔案下載: 社會局←點我連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