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資格
設籍本市之我國籍兒童,且請領當時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一) |
未滿2歲。 |
(二) |
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 |
(三) |
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
(四) |
未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指未送托與政府簽訂合作契約之居家托育人員、托嬰中心)。 |
二、補助金額
(一) |
第1名子女:每月補助5,000元。 |
(二) |
第2名子女:每月補助6,000元。 |
(三) |
第3名(含)以上子女:每月補助7,000元。 |
※本津貼以月為核算單位,發放至兒童滿2歲「當月」止。 |
三、應備申請文件
(一) |
申請人(監護人)雙方之身分證明文件(無台灣國籍之外籍配偶需檢附居留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如護照)、印章。 |
(二) |
兒童之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具詳細記事)。 |
(三) |
郵局存簿封面影本(使用申請人或受補助兒童以外人員之郵局帳戶,需簽具切結同意書)。 |
(四) |
第2名、第3名(含)以上子女之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具詳細記事,未提供者以資訊系統查調之戶政資料為準)。 |
四、申辦單位
臨櫃:兒童戶籍地區公所
線上申請:https://twbaby.sfaa.gov.tw/home/index(另開新視窗)
※需於兒童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後2~3日再進行申請,並請先備妥讀卡機及兒童雙親之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卡號,以辦理線上身分驗證。倘申請人非兒童法定代理人,或為該名兒童之委託監護人,請改至兒童戶籍地區公所臨櫃申辦本津貼。
五、注意事項及應配合事項
(一) |
本津貼經審核符合資格者,依下列規定發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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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兒童出生當年度申請者,追溯自出生月份起發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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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於兒童出生當年度申請者,追溯自申請當年度1月份起發給。但兒童於每年11月2日至12月31日期間出生,且於「出生後60日內」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並提出申請者,追溯自出生月份發給。 |
(二) |
第2、3名以上子女,係指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且依出生年月日排序計算之第2名、第3名(含)以上子女。但因雙親再婚重組家庭者,得視兒童之監護權或實際照顧情形(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審核),依其出生年月日次序計入子女排序計算。 |
(三) |
同時養育2名以上未滿2歲兒童之家庭,可分別請領本津貼。 |
(四) |
申請人檢附之證明文件、資料,若有虛偽不實,須自負法律責任,並返還已領取之津貼。另為查核兒童及申請人申請資格,核定機關得向有關政府機關查調戶籍等資料,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配合查核,申請人不得拒絕。 |
(五)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兒童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兒童經「出養或認領」、申請人「結婚、離婚或子女扶養義務重新約定等親屬關係變動」、兒童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及兒童經政府公費安置等,申請人應「主動」於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向原核定機關申報,或經原核定機關知悉者,將撤銷或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廢止原處分,並追繳已撥付之津貼(或優先由政府相關補助追繳扣抵);俟「廢止補助之原因消失」,仍需「重新」向兒童戶籍地區公所「提出申請」始可續領本津貼。 |
六、檔案下載: 社會局←點我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