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認識發展遲緩與早期療育
未滿六歲的兒童在器官功能、感官知覺、動作平衡、語言溝通、認知學習、社會心理和情緒等發展項目上有一種或數種或全面的發展速度落後或異常。根據國內外相關數據指出,每100名學齡前兒童就有6至8名可能是遲緩兒童,及早發現並接受早療服務,如評估檢查、醫療復健、特殊教育和家庭支持服務等,不僅能有效減緩症狀,提升兒童的能力,更可以減輕家庭、社會照顧的負擔。
二、早療服務與資源介紹
為提供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能就近且即時於社區中享有專業性療育服務,目前高雄市委託辦理18處早療中心與據點,提供通報轉介、個案管理、療育課程等服務。
三、早療補助
為鼓勵積極療育,設籍本市並已通報主管機關且未達就學年齡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有就托本市早療中心或據點或至早期療育訓練單位接受時段療育之事實,得申請早期療育費用補助:
高雄市辦理早療機構日間托育費用補助符合該福利項目之條件:
(一) |
補助對象:設籍本市且就托於本市委託辦理早期療育機構日托班之發展遲緩兒童或身心障礙兒童。 |
(二) |
補助標準:身心障礙兒童依「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辦法」及「高雄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標準一覽表」(日間照顧)障礙等級補助、發展遲緩兒童則比照上開規定之輕度障礙等級補助。每月補助額度依個案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倍數核計。 |
(三) |
申請程序:由早療機構初審,報社會局兒童福利服務中心複審後將核定結果通知申請人及早療機構。 |
高雄市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訓練費及交通費用補助符合該福利項目之條件:
(一) |
設籍本市且經通報主管機關,入小學前兒童(暫緩入學者須檢附緩讀證明)。 |
(二) |
具備有效期間內之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綜合報告書或身心障礙手冊/證明。 |
(三) |
有至本市認可之早期療育訓練單位接受療育訓練之事實。 |
(四) |
應於接受療育訓練後次月起3個月內提出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