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資格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一日以後出生,並於本市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之新生兒,符合下列情形之ㄧ,其父或母於申請時仍設籍本市者,得申請發給生育津貼:
- 新生兒出生當日,其父或母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
- 未設籍本市或設籍未滿一年之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
前項情形,新生兒之父或母因死亡、行蹤不明或受監護宣告,致無法提出申請者,得由同居之最近親屬或其監護人提出申請。
第一項各款設籍時間之計算,以新生兒父或母最後遷入本市之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之日止。
(二)補助金額
同一父或母所生之新生兒發給生育津貼新臺幣三萬元(112年3月31日前出生之第一、二名新生兒維持二萬元),但收養之子女,不予計入。
(三)申請程序及期限
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日起六個月內,至辦理出生登記之戶政事務所填寫申請書及檢附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印章及郵政儲金簿封面影本,向各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申請文件有欠缺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款項由社會局採「全額匯款」方式辦理,並於申請後30日內撥入指定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