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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母在2個月前向政府提出終止準公共化合作契約,若於預定終止前1個月才向家長說明或因違反兒少法相關規定遭政府終止契約,是否會導致家長權益受損之情形?
資料更新時間:110-01-19 10:38
保母於預定終止契約60日前提出終止契約申請,政府於受理申請後,會於30日內以書面回覆保母,保母收到書面核准終止契約通知後,依規定應立即向家長說明合作契約終止日期。
.若保母因違反相關規定遭政府終止準公共化契約,則保母應將違法超收費用退還家長,且政府應立即通知家長,並依家長意願協助家長轉托幼兒,轉介期間,政府仍得支付準公共化托育服務費用,最長二個月,故家長權益尚不致受損。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兒少科
電話:07-3368333#2495~2498
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10樓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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