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育服務契約第九條第10項:「收托兒童感染法定傳染病時,委託人應暫時將兒童停止送托」,雖契約內文有明訂,但若托兒遇上述疾病,家長卻未如實以告、且堅持送托,即使托兒感染相關疾病已有明顯特徵,但家長仍表示非法定疾病,恐會影響後續保親關係及其他健康之收托兒童權益,建議家長仍應依契約規定將兒童停止送托,另若是收托兒童之手足感染法定傳染病或腸病毒,建議於托育服務契約第九條第10項可增加備註「收托兒童之手足感染法定傳染病時,委託人應暫時將托兒停止送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