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托育服務契約第十條第4項:「契約終止時,應將委託人為收托兒童所準備之物品剩餘部分,如數返還」及托育服務契約第十條第5項:「契約終止時,因可歸責於托育人員之事由,托育人員應將溢收之托育費用退還給委託人」,故副食品的費用應退費、物品應退還予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