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育服務契約第一條第1項:「自收托日起一個月內為適應期,於適應期間雙方可終止本契約」,為期一個月的適應期費用可於簽訂契約時,雙方針對此項契約內容做協議,可依當月托育天數、時數作計算。於收托一個月內適應期間停托時,「家長是否需依雙方約定給付約定相關獎金」也可列為討論事宜。